實行核準制或備案制的企業(yè)投資項目,根據《甘肅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及相關規(guī)定,由相應的核準或備案機關履行核準、備案手續(xù)。
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后,實施機構依據相關要求完善和確定PPP項目實施方案。
納入PPP項目庫的投資項目,應在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核準項目申請報告時,明確規(guī)定可以根據社會資本方選擇結果依法變更項目法人。
第十一條 實施方案審查審批
按照“多評合一,統(tǒng)一評審”的要求,根據項目性質,由行業(yè)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發(fā)展改革、財政、規(guī)劃、國土、價格、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審計、法制等政府相關部門,對PPP項目實施方案進行聯(lián)合評審。必要時可先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議或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出具評估意見,然后再進行聯(lián)合評審。
通過審查的項目,由行業(yè)主管部門會同發(fā)展改革部門報同級政府審批。未通過審查的,可在調整實施方案后重新審查。經重新審查仍不能通過的,不再采用PPP模式。
第十二條 合同草案起草
PPP項目實施機構依據審查批準的實施方案,組織起草PPP合同草案,包括PPP項目主合同和相關附屬合同(如項目公司股東協(xié)議和章程、配套建設條件落實協(xié)議等)。PPP項目合同主要內容參見省發(fā)展改革委發(fā)布的《甘肅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通用合同指南(2015年版)》。
第四章 社會資本方選擇和合同簽訂
第十三條 社會資本方遴選
項目實施機構依法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兩階段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公平擇優(yōu)選擇具有相應投資能力、管理經驗、專業(yè)水平、融資實力并且信用狀況良好的社會資本方作為合作伙伴。其中,擬由社會資本方自行承擔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必須通過招標的方式選擇社會資本方。
在遴選社會資本方資格要求及評標標準設定等方面,要客觀、公正、詳細、透明,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視民間資本和外商投資。鼓勵社會資本方成立聯(lián)合體投標。鼓勵設立混合所有制項目公司。社會資本方遴選結果要及時公告或公示,并明確申訴渠道和方式。
第十四條 PPP合同確認談判
PPP項目實施機構根據需要組織項目談判小組,必要時邀請第三方專業(yè)機構提供專業(yè)支持。
談判小組按照候選社會資本方的排名,依次與候選社會資本方進行合同確認談判,率先達成一致的即為中選社會資本方。項目實施機構應與中選社會資本方簽署確認談判備忘錄,并根據信息公開相關規(guī)定,公示合同文本及相關文件。
第十五條 PPP項目合同簽訂
PPP項目實施機構應按相關規(guī)定做好公示期間異議的解釋、澄清和回復等工作。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行業(yè)主管部門會同投資主管部門將PPP項目合同報送同級政府審核。政府審核同意后,由項目實施機構與中選社會資本方正式簽署PPP項目合同。
需要設立項目公司的,待項目公司正式設立后,由實施機構與項目公司正式簽署PPP項目合同,或簽署關于承繼PPP項目合同的補充合同。
第五章 項目執(zhí)行
第十六條 項目公司設立
社會資本方可依法設立項目公司。政府指定了出資人代表的,項目公司由政府出資人代表與社會資本方共同成立。項目公司應按照PPP合同中的股東協(xié)議、公司章程等設立。項目公司負責按PPP項目合同承擔設計、融資、建設、運營等責任,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除PPP項目合同另有約定外,項目公司的股權及經營權未經政府同意不得變更。
第十七條 項目法人變更
PPP項目法人選擇確定后,如與審批、核準、備案時的項目法人不一致,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依法辦理項目法人變更手續(xù)。
第十八條 項目融資及建設
PPP項目融資責任由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承擔,項目所在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不應為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的融資提供擔保。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未按照PPP項目合同約定完成融資的,政府方可依法提出履約要求,必要時可提出終止PPP項目合同。
PPP項目建設應符合工程建設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工程建設成本、質量、進度等風險應由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承擔。政府方及政府相關部門應根據PPP項目合同及有關規(guī)定,對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履行PPP項目建設責任進行監(jiān)督。
第十九條 運營績效評價
PPP項目合同中應包含PPP項目運營服務績效標準。項目實施機構應會同行業(yè)主管部門,根據PPP項目合同約定,定期對項目運營服務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應作為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取得項目回報的依據。